——相关法律 ——
RELEVANT LAWS
导盲犬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全国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
第五十二条 导盲犬或者助听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为盲人导盲或者为聋人助听的狗。
第五十三条 盲人或者持有医生证明的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承运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
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5.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第十七条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宠物入境随行手续。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30天。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免于隔离检疫。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6.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2015)
为方便视力残疾旅客(以下简称旅客)乘坐火车出行,维护良好的站车秩序,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现就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导盲犬,是指经过特殊训练并取得导盲犬工作证(载有导盲犬使用者信息,盖有公安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公章,或带有国际导盲犬联盟标识“IGDF”),用于辅助视力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服务犬。
二、为便于铁路部门及时了解旅客需求,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请提前向铁路部门告知有关需求:
(一)请在车站售票窗口购票时,说明携带导盲犬乘车的需求,以便铁路部门安排较为合适的席位;
(二)在购票时未予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购票的,可以在开车时间12小时前通过12306电话联系铁路客服中心,提出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需求,并告知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席位号等信息;
(三)没有提前联系铁路客服中心的,也可以在进站、乘车时向站车工作人员告知并寻求帮助。
二、为保障旅客出行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与具备照看导盲犬能力的成年人同行:
(一)乘坐同一趟列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
(二)购买联程票时,每段接续时间在2小时以内,且全程时间超过12小时的。
三、在车站及乘车期间,旅客或同行成年人负责照看导盲犬及照顾导盲犬吃、喝、排泄,请勿影响站车环境卫生。在不阻塞通道、车门等前提下,导盲犬宜在旅客座席附近或铺位下陪伴,请勿让其占用席位或任意跑动。
四、为维护良好的站车秩序,请主动配合铁路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进站、乘车时,请主动出示以下证件: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二)进站时,请与其他旅客一样,携带导盲犬接受安全检查。
(三)进入车站、列车前,请为导盲犬系上牵引链,佩戴导盲鞍。
五、乘车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列车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协调将旅客安排至较为宽敞的席位,以方便其乘车生活和照看导盲犬;有同行人时,还应尽可能协调将同行人安排至就近席位。协调更换座位时,原则上应为同等级席别的席位;如因更换席位出现票价差额,应提前征得旅客本人同意,并按规定处理票价差额。
六、在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和铁路运营秩序的特殊情况下,携带导盲犬的旅客与其他旅客一样,需共同遵守铁路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引导。
七、各地残联应协调有关部门核发导盲犬工作证,并协助铁路部门做好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管理及宣传引导工作。
八、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7.《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五)“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第十二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五)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第二十四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以下座位需求的,承运人应尽力做出安排:
(三) 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承运人应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服务犬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第七章 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不会影响机上的卫生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第四十九条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第五十条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承运人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
8.《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地区相关法律
北京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
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4)
第三十八条 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广东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16)
第三十二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
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5)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二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出行,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携带导盲犬的视力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士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2015)
第十二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以及饲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可的治疗辅助犬的,免交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一年起免交两年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餐饮场所、商场;
(五)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七条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员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除外。
《珠海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的行为:
(七)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车。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19)
第二十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上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10年)
九、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6)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深圳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以下动物、物品进站乘车:
(一)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
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重庆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
第四十三条 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07)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辽宁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17)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
(二)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不得额外收取费用或者拒载;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增加便于残疾人出行乘用的辅助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0)
第十六条 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2017)
第三十三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地铁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
第三十四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2012)
第二十七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本法规实施前公布的法规有关犬类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与本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的规定为准。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2015)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3)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六)携带大型宠物的(导盲犬除外);
《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无障碍要求设置:
(五)按照有关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允许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乘坐;
山东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9)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
(三)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修订)
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
(二)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专用犬驯养服务业发展;有关部门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应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青岛轨道交通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七)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超长、超宽、超重或者外表尖锐的物品,宠物(导盲犬除外)、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
安徽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但导盲犬除外;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浙江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携带无必要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3)
第四十四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但携带有证明文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17)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二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三)活畜(导盲犬、军警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
河北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7)
第五十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2018)
第十条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4)
第五十九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方便。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川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7)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山西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15)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行为:
(五)携带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他犬只。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贵州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
第十四条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8)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陕西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一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十一)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福建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一条 养犬应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导盲犬、助残犬,经过认定后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犬只不得放养。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018)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广西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四)携带动物(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载、中断营运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导盲犬除外)乘车的;
江苏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2014)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
第二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
第十七条 养犬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青海
《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
第四十七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06)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审批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办理养犬登记时,应缴纳养犬服务管理费,养犬服务管理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导盲犬、扶助犬免收服务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湖北
《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2013)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
(一)醉酒不能自控者;
(二)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
(三)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
(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
(五)烈性传染病患者;
(六)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
(七)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
(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8米,或重量超过50公斤,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者;
(九)携带犬类或其他有碍他人安全与健康的动物者。导盲犬除外。
甘肃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条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三十一条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吉林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16)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河南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2017)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携犬进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海南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五)文明饲养宠物,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的;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十一条 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
(二)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三)养犬人身份证明;
(四)养犬人住所证明。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申请办理饲养导盲犬等扶助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南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
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烈士公园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橘子洲景区、麓山景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履行劝阻职责。
江西
《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饲养地有固定住所,每户限养犬一只。饲养导盲犬、残障人士扶助犬不受前款规定限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且需要继续饲养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已经饲养的危险犬只,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第二十一条 除设有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除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候车场所;
(五)商场、超市、宾馆、室内农贸市场、社区公共健身场地;
(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只或者残障人士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西藏
《拉萨市养犬规定》(2016)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警侦犬除外);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导盲犬除外);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导盲犬除外);
全国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
第五十二条 导盲犬或者助听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为盲人导盲或者为聋人助听的狗。
第五十三条 盲人或者持有医生证明的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承运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
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5.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第十七条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宠物入境随行手续。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30天。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免于隔离检疫。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6.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2015)
为方便视力残疾旅客(以下简称旅客)乘坐火车出行,维护良好的站车秩序,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现就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导盲犬,是指经过特殊训练并取得导盲犬工作证(载有导盲犬使用者信息,盖有公安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公章,或带有国际导盲犬联盟标识“IGDF”),用于辅助视力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服务犬。
二、为便于铁路部门及时了解旅客需求,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请提前向铁路部门告知有关需求:
(一)请在车站售票窗口购票时,说明携带导盲犬乘车的需求,以便铁路部门安排较为合适的席位;
(二)在购票时未予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购票的,可以在开车时间12小时前通过12306电话联系铁路客服中心,提出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需求,并告知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席位号等信息;
(三)没有提前联系铁路客服中心的,也可以在进站、乘车时向站车工作人员告知并寻求帮助。
二、为保障旅客出行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与具备照看导盲犬能力的成年人同行:
(一)乘坐同一趟列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
(二)购买联程票时,每段接续时间在2小时以内,且全程时间超过12小时的。
三、在车站及乘车期间,旅客或同行成年人负责照看导盲犬及照顾导盲犬吃、喝、排泄,请勿影响站车环境卫生。在不阻塞通道、车门等前提下,导盲犬宜在旅客座席附近或铺位下陪伴,请勿让其占用席位或任意跑动。
四、为维护良好的站车秩序,请主动配合铁路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进站、乘车时,请主动出示以下证件: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二)进站时,请与其他旅客一样,携带导盲犬接受安全检查。
(三)进入车站、列车前,请为导盲犬系上牵引链,佩戴导盲鞍。
五、乘车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列车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协调将旅客安排至较为宽敞的席位,以方便其乘车生活和照看导盲犬;有同行人时,还应尽可能协调将同行人安排至就近席位。协调更换座位时,原则上应为同等级席别的席位;如因更换席位出现票价差额,应提前征得旅客本人同意,并按规定处理票价差额。
六、在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和铁路运营秩序的特殊情况下,携带导盲犬的旅客与其他旅客一样,需共同遵守铁路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引导。
七、各地残联应协调有关部门核发导盲犬工作证,并协助铁路部门做好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管理及宣传引导工作。
八、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7.《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五)“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第十二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五)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第二十四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以下座位需求的,承运人应尽力做出安排:
(三) 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承运人应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服务犬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第七章 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不会影响机上的卫生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第四十九条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第五十条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承运人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
8.《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地区相关法律
北京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
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14)
第三十八条 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广东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16)
第三十二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
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5)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二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出行,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携带导盲犬的视力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士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2015)
第十二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以及饲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可的治疗辅助犬的,免交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一年起免交两年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餐饮场所、商场;
(五)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七条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员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除外。
《珠海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的行为:
(七)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车。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19)
第二十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上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10年)
九、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6)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深圳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以下动物、物品进站乘车:
(一)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
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重庆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
第四十三条 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07)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辽宁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17)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
(二)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不得额外收取费用或者拒载;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增加便于残疾人出行乘用的辅助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0)
第十六条 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2017)
第三十三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地铁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
第三十四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2012)
第二十七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本法规实施前公布的法规有关犬类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与本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的规定为准。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2015)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3)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六)携带大型宠物的(导盲犬除外);
《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无障碍要求设置:
(五)按照有关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允许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乘坐;
山东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9)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
(三)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修订)
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
(二)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专用犬驯养服务业发展;有关部门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应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青岛轨道交通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七)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超长、超宽、超重或者外表尖锐的物品,宠物(导盲犬除外)、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
安徽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但导盲犬除外;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浙江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携带无必要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3)
第四十四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但携带有证明文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17)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二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三)活畜(导盲犬、军警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
河北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7)
第五十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2018)
第十条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4)
第五十九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方便。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川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7)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山西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15)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行为:
(五)携带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他犬只。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贵州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
第十四条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8)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陕西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一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十一)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福建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一条 养犬应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导盲犬、助残犬,经过认定后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犬只不得放养。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018)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广西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四)携带动物(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载、中断营运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导盲犬除外)乘车的;
江苏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2014)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07)
第二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
第十七条 养犬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青海
《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
第四十七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06)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审批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办理养犬登记时,应缴纳养犬服务管理费,养犬服务管理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导盲犬、扶助犬免收服务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湖北
《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2013)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
(一)醉酒不能自控者;
(二)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
(三)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
(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
(五)烈性传染病患者;
(六)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
(七)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
(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8米,或重量超过50公斤,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者;
(九)携带犬类或其他有碍他人安全与健康的动物者。导盲犬除外。
甘肃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条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三十一条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吉林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16)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河南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2017)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携犬进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海南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五)文明饲养宠物,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的;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十一条 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
(二)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三)养犬人身份证明;
(四)养犬人住所证明。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申请办理饲养导盲犬等扶助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南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
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烈士公园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橘子洲景区、麓山景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履行劝阻职责。
江西
《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饲养地有固定住所,每户限养犬一只。饲养导盲犬、残障人士扶助犬不受前款规定限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且需要继续饲养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已经饲养的危险犬只,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第二十一条 除设有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除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候车场所;
(五)商场、超市、宾馆、室内农贸市场、社区公共健身场地;
(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盲人携带导盲犬只或者残障人士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西藏
《拉萨市养犬规定》(2016)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警侦犬除外);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导盲犬除外);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导盲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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